邵詩巍律師 | 詐騙罪無罪辯護成功案例 | 從面臨十年以上刑期到無罪結案
金色財經
當刑事案件進入檢察院階段,案件的走嚮往往懸而未決。對於大部分刑事案件來說,是否起訴、以何罪名起訴、量刑建議的輕重,甚至案件能否在此階段直接終結,都會在這個階段呈現結論。
對當事人而言,這一階段也是命運轉折點。此時,檢察院階段律師介入,往往能夠實質性影響案件走向。
尤其是涉及數字藏品、虛擬貨幣等新型經濟犯罪,因案件複雜、爭議較大,律師的專業意見更容易成為檢察機關評估案件的重要參考。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1
數藏案件走向極端:重刑風險與不起訴的兩種結局
近年來,因數藏平台「暴雷」引發的詐騙罪、集資詐騙等刑事案件頻發。邵詩巍律師團隊至今已代理十餘起數藏詐騙相關案件,其中近一半最終取得了撤案或不起訴決定。
說實話,這樣的比例在同類案件中並不多見,畢竟,在我們辦理這類案件的同時,有關數藏平台涉刑案件,在公眾視野不斷出現的的公開報導是這樣的:
(圖:數字藏品類刑事案件 官媒報導)
也正因如此,每一個案子的辦理,我們都承受着不小的壓力。但即便在監管高壓、輿論聚焦的背景下,我們仍順利完成了一起又一起辯護工作。
根據實務經驗,一旦數藏項目涉刑,絕大多數定罪都會落在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這兩個高發罪名上。通常涉案金額動輒百萬元起步,所以,這類案件,作為辯護律師,必須謹慎選擇辯護策略。如果案件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我們更傾向於放手一搏,堅定的將無罪辯護推動到底。
因為,一旦詐騙罪名成立,作為數藏平台負責人或主要責任人,當事人可能會面臨十年以上刑期。
2
副檢察長親自承辦:檢察院對案件的高度重視
去年,我接到一起數字藏品平台法人因涉嫌詐騙罪被起訴的案件。拋開案件本身的法律問題之外,對我而言,要說該案和其他我團隊辦理的數藏刑事案件有什麼不同之處,那可能就是,實際辦理這個案件的承辦人,是該地區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根據實務經驗,當一個刑事案件由副檢察長親自承辦案件時,這往往傳遞出一些信號:
案件重大、複雜或敏感;需要更高層級的協調與決策;體現檢察院對案件的高度重視,同時,對承辦人的專業能力和經驗有著更高的要求等等。
因此,我推斷,本案極有可能被檢察院內部評估為新型、疑難、複雜案件。這類案件往往需要檢察長級別的檢察官來「把關」,不僅為了確保案件高質量辦理,更因為案件結果可能對整個地區的同類詐騙罪案件處理產生指導意義。
從辯護律師的角度來看,這反而是一個積極信號。它意味著,我所提交的詐騙罪辯護意見,更有機會得到充分重視與採納。這也讓我對接下來的溝通充滿期待。
3
案件走向未定:律師如何在檢察院階段與檢察官交鋒
在辦理完委託手續後,我第一時間聯繫檢察院調取卷宗,並連續幾天仔細研讀案卷。隨後,我與當事人進行了第一次詳細的電話會議溝通,逐條梳理案件內容。
結合在案證據,我的初步判斷是:雖然存在部分證據瑕疵,但案件仍有一定希望爭取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然而,最終走向仍取決於與檢察官的交鋒。畢竟,在我看來,現有材料不足以認定當事人構成詐騙罪,但檢察院完全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查缺補漏。因此,在檢察院階段保持謹慎,而非盲目自信,是辯護律師的基本態度。
4
半年攻防:兩次退偵後的檢察官與律師博弈
某天,我致電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先就詐騙罪辯護意見進行了初次溝通。從她的語氣中,我能明顯感受到其幹練、果決以及法律人特有的專業氣質。她聽完我的思路後表示:「這樣吧,你把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我來仔細研究研究。」
自此開始,我與檢察官展開了長達半年的溝通與博弈。案件先後兩次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段過程更像是一場攻防戰:檢察官不斷尋找可能指向有罪的證據,而我必須以詳實的法律論證,去證明當事人並不構成詐騙罪。
與此同時,這又像是一場並肩作戰。律師和檢察官都在審查公安收集的證據,思考哪些材料可能補充提交,哪些可用於定罪,哪些反而支撐無罪。換句話說,辯護律師與檢察官雖立場對立,但在檢察院階段並非絕對衝突。案件能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最終取決於誰的法律論證更具說服力。
在這一過程里,沒有絕對的對錯,更多的是法律人之間的專業交鋒與相互尊重。(至於本案的詳細法律意見,我放在文末,供辦理類似案件的律師同行參考。)
(決定不起訴的結果出來當天,和當事人的溝通)
(結果出來的那一刻,才能感受到的暢快淋漓)
5
新型案件辦案感悟:律師專業價值的真正體現
這些年來,不論是人與人之間的「磁場」,還是我個人偏好研究新型、疑難複雜案件,總體而言,我接觸到的檢察官大多願意與律師進行深入溝通。
在一些傳統類型的刑事案件中(如醉駕、鬥毆、「兩卡」類犯罪),因為已有統一的處理規則和固定辦案意見,檢察官往往占據更強勢的主導地位,律師的意見難以產生實質影響。
相比之下,在新型刑事案件(如數藏案件、Web3、虛擬貨幣類案件)中,由於缺乏現成的經驗和判例,檢察官更需要參考律師的專業分析,也更可能認真傾聽並採納辯護意見。
同時,基層辦案人員往往同時處理數十個案件,還要兼顧行政事務,即便想投入更多精力,也常常心有餘而力不足。
所以,律師在辦理一些新型案件(例如Web3、虛擬貨幣)或者偏行業屬性的案件(例如數字藏品、助貸公司等),在和檢察官溝通時,一定要做到充分的換位思考——因為很多檢察官可能是第一次接觸到該類型的案件,法律是一門應用的學科,只有在理解行業邏輯和商業模式的前提下,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否則,即便辦案人員熟悉法條,但如果看不懂涉案行為模式,也容易做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誤判」。
也正因為如此,律師在提交法律意見的時候,需要儘可能清晰明了的講清楚幾個核心問題:當事人及其所在行業究竟在做什麼;該行業的獨有特徵、行業慣例有哪些;這些行業特徵應當如何作出法律評價;以及當事人行為本身應當如何被準確界定等。
清晰拆解行業邏輯,精準定位行為性質,並能夠以檢察官能夠理解和採納的方式加以呈現——這不僅是具有行業屬性的刑事案件有效辯護的關鍵策略,更是律師專業價值的真正體現。
附:本案法律意見
特別說明:檢察院階段,為充分論證當事人不構成犯罪,本人曾和檢察官以口頭和書面形式溝通討論多次。以下內容系對既往溝通要點的整合與提煉,供律師同行在類似案件中參考。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涉及案件的具體細節已作必要刪除。
關於xx涉嫌詐騙罪之法律意見
辯護人認為,xx不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一、xx沒有犯本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1、xx平台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我們首先來要討論一個問題:購買數字藏品,是屬於投資行為還是消費行為?
這個問題很重要。很多用戶之所以報案稱遭遇平台詐騙,是因為自己買了藏品,結果沒人接盤,價格跌了,砸在手裡。
我們在代理平台方的過程中,也接到過不少用戶的諮詢。撇開平台首發價格是否合理、是否具備市場價值不談,我們觀察到,很少有用戶是真的出於對藏品本身的喜愛而購買。更多人是抱着投資心理——買首發藏品,等價格上漲後在寄售市場拋售,從中賺取差價。
雖然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數字藏品的法律法規,但各地的金融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一直反覆提醒:數字藏品不得用於炒作、洗錢、代幣化、金融化、證券化等掛牌或私下非法交易。並且明確告誡消費者——不要指望通過投資數字藏品實現財富增值,要保持冷靜。
在監管文件和司法實踐中,數字藏品通常被認定為「網路虛擬商品」或「消費品」,購買者的法律身份是「消費者」,而不是「投資者」。
但現實是,數字藏品基於區塊鏈技術,具有資產屬性,很多購買者天然帶有投資意圖。我們服務的多個平台,即便在購買頁面做了顯眼的風險提示,依然無法阻止大量用戶以投機心理入場。這幾乎是行業的普遍現象。
因此,即便平台沒有承諾溢價,也沒有虛假或誇大宣傳,依舊很難避免用戶在虧損後選擇投訴、起訴,甚至刑事報案來維權。
在本案中也是如此。
從用戶的報案筆錄來看,他們普遍把購買數字藏品當作一種投資行為。購買前,很多人會去了解市場行情、判斷潛在價值。也就是說,即便平台在宣傳中為了吸引用戶有一定誇大,這種影響也沒到讓用戶完全陷入錯誤認識的程度。用戶對風險和收益是有預期的,並不是那種「買完才發現被騙」的狀態。
數字藏品本身價格波動大,買入後虧損,很可能是市場變化帶來的正常投資風險,而不是平台宣傳行為造成的。
從平台方角度來看,要認定其構成詐騙,必須有證據證明——在營運過程中,公司實施了哪些具體行為?是僅僅誇大宣傳,還是虛假宣傳?有沒有超量發行、惡意炒高價格等操縱市場的行為?
如果平台沒有通過操控價格、虛假交易等手段去製造市場繁榮的假象,交易規則又是公開透明的,用戶可以自由交易和提現,那麼平台並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2、xx平台未實施足以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欺騙行為
刑法當中的詐騙罪,不僅需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還必須在客觀上實施了足以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欺騙行為。換句話說,客觀行為的查證與認定,是定罪的前提。
(1)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平台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具體理由如下:
宣傳內容真實性
經查閱在案證據材料,目前尚無證據顯示涉案公司在微信公眾號、用戶群、宣傳海報等對外渠道存在承諾固定回報、保本庫藏股、元宇宙權益等明確收益承諾,也未見虛構合作方(如博物館、文化協會)或誇大藏品稀缺性的確切證據。
履約能力與履行情況
結合公司營運情況,其是否具備區塊鏈備案、藝術品經營許可等資質,以及平台資金流向,均需審查。從目前證據看,公司在實物兌換、權益兌現等方面均有履行行為,未能證明其存在虛假承諾。若承諾內容已得到實際履行,或未對用戶形成實質性誤導,則難以認定存在欺騙行為。
交易與市場操縱
現階段證據亦未能證明涉案平台存在通過操控二級市場(如虛假交易、價格干預)製造升值假象的情形,亦無證據表明其利用「空投」「盲盒」等方式誘導用戶投入資金後中斷服務、限制提現等行為。
綜上所述,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平台在營運過程中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其交易規則相對公開透明,用戶具備自由交易和提現的權利。在此情況下,無論是詐騙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上均缺乏成立的基礎。
(2)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平台的經營模式涉嫌刑事犯罪,具體理由如下:
從平台整體經營模式出發,本案仍有若干關鍵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明:
公司營運架構與業務分工
從在案的員工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及宣傳資料來看,目前尚不足以證明公司管理層有明確的欺詐性策劃。相反,材料僅能說明各崗位員工和志願者在正常履行各自職責,尚無證據表明存在主動炒高產品價值、發布失實資訊或刻意誘導用戶購買的行為。
發行與技術環節
目前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平台存在超量發行、未上鏈發售或利用「老鼠倉」輸送利益的情況。更缺乏證據表明相關環節存在主觀惡意或具體責任人。
宣傳與承諾履行
現階段材料未能顯示公司對用戶普遍作出「保底庫藏股」「固定分紅」等收益性承諾。即便個別宣傳語存在誇張成分,亦不能直接推導出詐騙故意。從現有履行情況看,平台對用戶的部分權益確有兌現記錄,不能認定為整體性虛假承諾。
藏品來源與價值
目前已發行的數字藏品均有相應創作和授權來源佐證,部分還附有簽約合約或授權文件。未見證據證明涉案公司在版權、商標等方面存在侵權,亦不足以支撐刑事指控。
公司財務狀況
從現有財務資料看,公司資產規模、收支情況符合正常商業邏輯。未見抽逃資金、惡意揮霍或異常流向的明確證據。
綜上所述,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涉案平台的整體經營模式具有欺騙性或非法性,更不能直接推導出刑事犯罪構成。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現階段不宜對平台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詐騙或其他經濟犯罪的評價。
二、xx平台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刑事案件當中,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行為一般表現在:
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數字藏品類案件,在判斷平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需要結合平台停止營運的原因、事前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以及資金處置方式進行綜合分析。這類案件當中,用戶報案的原因往往描述為:平台無法提現,聯繫不上客服。
就本案而言,當時數字藏品市場整體處於下行階段,平台關停屬於客觀經營風險所致,並非蓄意捲款跑路。更為關鍵的是,平台在停止營運前已向用戶發布公告,並啟動退費安排,對用戶進行了比例退款。上述行為表明,平台在資金處置上並未表現出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意圖,其目的並非騙取用戶財產後占為己有,而是受行業整體環境影響被迫退出市場。
三、本案犯罪金額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首先,報案人所稱損失,多數系其在公司平台二級市場購入數字藏品後因未能轉售而產生的價值縮水。這部分損失並非直接支付給公司,而是二級市場正常交易過程中的價格波動。公司在此過程中僅按交易額收取少量手續費,因此,不能將報案人二級市場的損失金額直接認定為涉案犯罪金額。
其次,就公司收益而言,平台首發銷售收入:約xx萬元。公司具備營業執照,該部分屬於正常經營活動,依法不應直接計入犯罪金額。平台寄售市場交易提成:約xx萬元。這部分同樣屬平台合法收入。
綜上,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收益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得,且所謂「損失金額」並未直接流入公司帳戶的情況下,將報案人全部損失數額等同認定為犯罪金額,既缺乏事實基礎,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本案報案人系「不完美受害人」
我們團隊自數字藏品行業興起至今,已為數百家平台提供服務,與行業用戶有過廣泛接觸,因此對該行業的用戶特徵有較為深入的理解。
與傳統理財公司暴雷案件的被害人群體不同,數字藏品用戶的整體畫像、交易動機和風險認知存在明顯差異。
以我代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為例,這類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是在公司長期高收益宣傳誘導下,將養老錢、全部積蓄投入其中,一旦公司暴雷,個人與家庭財務徹底崩潰。
而在數字藏品領域,用戶大多基於投機心理參與交易。他們普遍活躍於多個平台,通過低買高賣、炒作熱點來獲取差價收益,極少數用戶是因真實的收藏興趣而購買。購買後的主要意圖是擇機在二級市場拋售,而非長期持有或純粹收藏。
因此,一旦出現虧損,這類用戶往往會組團報案維權。更有甚者,一些用戶長期在各平台流動交易,深知此類行為具有投資風險,但仍願意投入資金「試水」,心理預期是「先投入一部分,賺到錢就離場」,其本質上帶有明顯的賭博心理
所以,針對本案,我也就被害人的特徵結合該案實際情況進行了論述。
本案報案人系「不完美受害人」
本案系被害人xx報案致案發。辯護人能夠理解,公安機關出於「維穩」的心態,對平台予以立案調查,且客觀來講,在立案之初,由於數藏屬於新興行業,本案的立案有一定程度上的原因是由於公安機關對平台經營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認識性不足。這也是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原因之一。
從經營模式看,本案平台的盈利主要來源於首發銷售及寄售市場交易手續費,符合當時行業普遍規則,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數字藏品作為特定作品、藝術品的唯一數字憑證,經區塊鏈技術賦能,具備唯一性、不可篡改、不可複製等特徵,本身具有一定收藏與欣賞價值。用戶在寄售市場的售出價格由市場供需決定,與平台無直接關係,平台僅提供交易場所與技術支持,並不參與價格制定。
結合案情,包括XX在內的報案人群體,具有典型的「不完美受害人」特徵:
他們並非基於單純的收藏喜好購入藏品,而是在多個平台間流動交易,秉持「只能賺錢,不能虧錢」的投機心態。一旦出現虧損,便通過集中報案尋求所謂「維權」。在本案中,這種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當時司法機關對數字藏品行業認知不足、法律規定尚不明確的背景。
因此,對此類報案行為在性質認定上,應謹慎評估其是否真正符合刑法保護的「被害人」範疇,並應當防止將正常投資風險轉嫁為刑事責任,從而造成司法資源的不當占用。
五、其他被害人報案筆錄的真實性與適用性
在大量傳統的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電信詐騙案件中,公安機關在製作被害人詢問筆錄時,通常會使用較為固定的問答模板,重點圍繞反詐宣傳、反詐App安裝、是否接到勸阻、轉賬時間與金額等問題展開。這類模板化的詢問方式,在電信詐騙案件中或許可行,但並不適用於數字藏品領域的涉刑案件。
從本案多名報案人的筆錄來看,存在明顯的「套模板」特徵:
報案人稱「看到涉案平台宣傳活動,了解到平台屬於利潤投資,就往平台里充錢」,
「後來發現平台無法提現」,
公安機關隨後直接詢問「是否收到過反詐宣傳」「是否安裝過反詐App」「是否有民警對你預警勸阻」等問題。
上述問答模式顯然是沿用傳統電詐案件的模板,與數字藏品平台的實際營運模式、用戶交易邏輯並不相符。辯護人有理由懷疑,這些筆錄並非完全反映報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接報民警基於自身理解和固有模式所作記錄。
此外,在案銀行流水與至少3名報案人的筆錄內容存在出入——其陳述的充值、提現金額與實際交易記錄並不一致。倘若本案最終擬按詐騙罪定性,則有必要逐一聯繫各報案人,進一步核實:
平台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其是否因上述行為陷入重大誤解並作出財產處分;
提供完整銀行流水,以核對實際充值及提現情況。
只有在上述關鍵事實查清後,才能依法判斷平台行為與用戶損失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六、員工證言的真實性與客觀性存疑
在此類案件中,司法機關通常會就爭議事實對平台負責人、股東、員工進行詢問,並通過交叉驗證予以確認。例如,關於是否存在超量發行、未上鏈發售、「老鼠倉」等行為,完全可以通過技術後台數據進行查證,而不僅僅依賴員工口供。
本案中,部分員工的證言對當事人的指控,我們認為其真實性、客觀性不足,理由如下:
相關員工僅為證人身份,而非案件從犯,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其口供缺乏自我風險約束;
由於公司後期經營不善,確有拖欠工資情況,部分員工對公司法人存在情緒和怨言,在作證時聲稱平台存在「老鼠倉」等行為,其陳述難以完全排除主觀偏見;
目前未見有其他直接證據能夠印證該類證言,尚不足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案當中,員工證言必須結合案件全貌和其他客觀證據一併審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在缺乏技術數據或其他客觀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應當將員工的不利陳述直接採信。
綜上,辯護人認為,經兩次退偵,認定xx構成詐騙罪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懇請檢察院對其做出不起訴決定。
辯護人:邵詩巍律師
2025年x月x日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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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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