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5/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4年5月7日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公告發行辦法主要內容,並於114年6月1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審查要求,修訂本公司「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部分條文,並於114年8月8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2)修訂前條文: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與
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員工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依服務年資、職等、工作
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
標準,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
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者,須先經審計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3)修訂後條文: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
與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
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二)員工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依服務年資、職等、工作
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
標準,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或董事身分者,須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分者,須先經審計
委員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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