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詮: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六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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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0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4/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113年04月09日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六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本案業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5月0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0711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
到期日(民國116年7月1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
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
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
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修正內容,配合修訂本公司
「國內第六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
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到
期日(民國116年7月1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臨
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
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
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
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
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
本公司普通股。
惟,自114年7月1日起,即使於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期間,債券持有人仍
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換;惟轉換後所取得股份,因未列入股東名簿,將不具參與該
次股東會表決權。
前述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
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六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將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及「債券訊息市場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間,債權人得
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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