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熱門時事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時事

買隱形眼鏡需處方箋? 桃巿衛局:等食藥署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18 10:32


台北巿政府衛生局宣布業者販賣隱形眼鏡,必須請消費者出示六個月有效的處方箋,否則不得販售,違規可處最高150萬元,對此,桃園巿政府衛生局暫不同步,等待食藥署更明確規定。(李明朝報導)

有關台北巿衛生局邀集實體連鎖藥粧店、超商、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眼鏡商業同業公會、網路平台業者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日前召開隱形眼鏡管理規範座談會,並且宣布,即日起,將要求業者販售隱形眼鏡前,須請消費者出示六個月內有效的眼科醫師處方箋,否則不得販售,目前會訂定一個月宣導期後正式執法,最高可處業者一百五十萬元。


對此,桃園巿政府衛生局蔡紫君局長表示,目前北巿是以消保法來處理,但在藥事法並沒有強制規定,會等到食藥署有清楚指示才執行。

蔡紫君以本身是醫師的觀點來看,民眾配戴眼鏡或者隱形眼鏡,第一次配戴時確實應該要找眼科醫師或者合格驗光師,開立處方箋配戴妥適的度數,除了定期的回診追蹤,如果配戴時覺得有不舒服或疲勞的感覺,也應該回診檢查或調整。但嚴格要求每次都要處方箋才能購買隱形眼鏡的話,可能會造成民眾不便。最重要的是建立民眾使用隱形眼鏡正確的觀念與習慣,避免自行調整度數處方的錯誤行為。

蔡紫君認為不管眼鏡或是隱形眼鏡,應該都要依專業處方來配戴,才能避免造成眼睛的傷害的前提下,妥善輔助視力調整視差。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