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補充說明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6/26
2.公司名稱: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部分媒體報導花蓮縣政府BOO案環差爭議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6.因應措施:
花蓮縣政府之 BOO案環差行政處分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合法勝訴,然今經最高
法院發回,本公司並非本案被告,台泥花蓮和平廠以水泥窯高溫偕同處理花蓮垃圾
之作業均正常進行,目前既有處分效力不受影響。本案係依花蓮縣政府公告之 BOO
標規投標取得,依法完成主管機關審查。自去年運作至今已協助處理花蓮地區約
75,711噸垃圾,有效解決花蓮民生廢棄物問題,併予敘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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