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新:公告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股款催繳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6/19
2.公司名稱: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4年06月19日截止,
惟有部分股東及員工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故本公司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142條、第266條第3項規定,訂定股款催繳期間為民國114年06月20日
至114年07月21日下午3時30分。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
暨各分行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之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及員工,俟催繳期間屆滿並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
作業後,依其認購股數撥入認股人之集保證券存摺帳戶。
(4)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聯辦室。(地址: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398號8樓,
電話:02-2790-5885)。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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