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輝:公告本公司114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4/06/1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昕杰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昇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火灶
董事:林仁博
獨立董事:林宗聖
獨立董事:林志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昕杰
兼任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副董事長、新科光電材料(股)公司董事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昇
兼任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新科光電材料(股)公司、新光三越百貨(股)公司董事長
達輝光電(股)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董事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火灶
兼任達輝光電(股)公司董事長、新光合成纖維(股)公司董事
董事-林仁博
兼任疊發榮有限公司董事長、鴻固有限公司董事長、瑞興商業銀行董事
獨立董事-林宗聖
兼任英屬維京群島商華生資本有限公司、烏托邦娛樂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長;
欣賀(股)公司董事;國巨(股)公司、致新科技(股)公司、台境企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林志隆
兼任大展證券(股)公司獨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投票表決後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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