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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泰豐:補充說明本公司114年5月13日重訊,本公司觀音廠區資產活化處分案業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就本次計畫之公平性、合理性審議通過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4款


公司代號:2102


公司名稱:泰豐

發言日期:2025/06/05

發言時間:14:35:40

發言人:呂新義

1.事實發生日:114/06/05

2.標的物名稱及性質:本公司觀音廠區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廠房、設備)

3.交易價格:不適用(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發布重訊。)

4.交易相對人:不適用

5.與公司關係:不適用

6.預計讓與損益:不適用(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發布重訊。)

7.鑑價機構:不適用(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發布重訊。)

8.鑑價價格:不適用(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發布重訊。)

9.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0.讓與營業、資產金額:不適用(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發布重訊。)

11.讓與營業、資產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淨額比例:

不適用(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發布重訊。)

12.讓與營業、資產占資產總額比例:

不適用(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發布重訊。)

13.經紀人:不適用

14.經紀費用:不適用

15.讓與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不適用(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發布重訊。)

16.決策過程:不適用(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發布重訊。)

17.預計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不適用(本公司已於114年5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發布重訊。)

18.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4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針對本公司114年5月13日重訊補充說明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如下:

經參酌獨立專家宏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唐如又會計師所出具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本公司擬以不低於新台幣68億元出售觀音廠土地及廠房,該價格落於專家建議之

合理價值區間內;至於觀音廠生產設備部分,擬按市價出售。

此外,觀音廠之資產活化處分程序,係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等相關規範執行,由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以個別協商議價方

式處理,兼顧市場彈性與程序正當性,整體處分方式符合公平性原則。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就本次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審議後認為上述交易價格尚

屬合理。因此,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無異議同意通過本次觀音廠區資產活化處分案,

並將審議結果提報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在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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