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鋒電子: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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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250526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2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2.86000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2,0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2.86%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得於存續期間陸續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 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影響不大。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 發行目的 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辦法後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訂定之,須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後,始可發行。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 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 規定。)。 二、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應參酌員工個人表現、績效條件等 事項,並明定將依相關績效條件事項擬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 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若獲配員工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 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2,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 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公司發行本認股權憑證日起算十年(「存續有效期間」),認股權 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格: 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 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並註銷。 四、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 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二)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 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三)留職停薪: 凡依政府法令規定或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公 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 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 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 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 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 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六)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 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八)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六、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第六條 履約方式 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 十ㄧ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再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 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 份發生變動時,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 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 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 / 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股數) (一)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二)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四) 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 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五)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 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 後已發行股數)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 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 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三) 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應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 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票 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 五、 上述一~四項有關認股權人若為大陸地區或國外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者,則由台灣地 區代理人或代表人代為執行之。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條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辦理。 第十一條 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照當時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 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三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 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以上同意通過,並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 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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