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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寶: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35款


公司代號:1595


公司名稱:川寶

發言日期:2025/05/12

發言時間:17:12:09

發言人:簡麗真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249,612,45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5/13~114/07/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6.04~52.99,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7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本公司114年5月12日第10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凡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

司,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

義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公司考量員工職務、職等、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未來潛力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

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及轉讓限制等相關

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

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

算至新台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

〔或減少〕比率調整之。若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應於轉

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

項後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

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5月12日第10屆第8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7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2.6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前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10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

明。

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鴻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不適用。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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