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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京專電》最高法發新就業形態爭議案例,涉網約車外賣員等權益

經濟通新聞 2025-04-30 10:31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30日北京專電》最高人民法院圍繞網約貨車領域新就業形態勞動關係認定標準,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受到損害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依法妥善保護勞動者、受害者、企業等各方權益,促推平台企業、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第一,參照適用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認定標準

 


  案例1「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議案」明確,企業與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依法保障網約貨車司機享受勞動權益。

 

  第二,依法審理涉新就業形態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案例2「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明確,認定是否屬於相關責任保險中約定的「業務有關工作」,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具體理賠情形,結合法律規定、企業經營範圍、勞動者從業類型、從事有關行為對於完成業務工作的必要性及是否受企業指派等因素綜合考量。鼓勵企業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及因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及時獲得救濟,分散企業風險,推動新業態經濟健康規範發展。

 

  第三,妥善審理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受到損害案件

 

  案例3「馮某訴某物業公司身體權糾紛案」,強調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的制度功能,確保案件處理結果與有關試點制度安排相向而行。依

法支持勞動者關於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明確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勞動者獲得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而免除或者減輕,築牢職業安全「防護網」。

 

  第四,妥善審理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案件

 

  案例4「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明確受害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保險法規定或者保險

合同約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條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賠償金不足部分,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一款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致人損害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無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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