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昌:公告本公司有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結果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4-24 16:5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前任董事長黃日華、前任總經理吳雲明、總經理陳國師、
財務主管李映芬副總經理、會計主管張耀元經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有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判決結果依司法院查詢系統節錄如下:
一、前任董事長黃日華先生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萬元。
二、前任總經理吳雲明先生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0萬元。
三、總經理陳國師先生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萬元。
四、財務主管李映芬副總經理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有期徒刑11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萬元。
五、會計主管張耀元經理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0萬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判決結果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後續若有重大變動將依規補充公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法發布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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