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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昌:公告本公司有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結果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4-24 16:50


第2款


公司代號:1788


公司名稱:杏昌

發言日期:2025/04/24

發言時間:16:50:41

發言人:李映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前任董事長黃日華、前任總經理吳雲明、總經理陳國師、

財務主管李映芬副總經理、會計主管張耀元經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75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有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判決結果依司法院查詢系統節錄如下:

一、前任董事長黃日華先生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萬元。

二、前任總經理吳雲明先生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0萬元。

三、總經理陳國師先生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萬元。

四、財務主管李映芬副總經理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有期徒刑11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萬元。

五、會計主管張耀元經理犯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0萬元。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判決結果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後續若有重大變動將依規補充公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法發布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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