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田:本公司於114年4月23日接獲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應處罰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4-23 17:52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14/04/23
2.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說明):臺南市環境保護局依本公司科工廠於限改期限屆期後仍未完成製程M01之操作許可異動、
108、109及110年度使用多種含VOCs原物料之年用量逾操作許可證限量10%以上等兩項缺
失,未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環境保護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暨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第11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
善,已違反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按次處罰。
4.處理過程:本公司前次於111年10月26日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而接獲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
書後,針對缺失事項進行諸多改善措施,並每月回覆改善執行情形予臺南市環保局備查
,於113年5月14日將環固裁字第11100171號案所列缺失事項納入提送固定污染源操作及
燃料使用許可證異動申請資料至臺南市環保局進行審查,並於113年8月23日取得同意試
車函文,應屬於最終改善期限113年10月23日前完成案件之改善。
本公司科工廠製程M01於108、109及110年度使用多種含VOCs原物料之年用量逾操作許可
證限量10%以上等三項缺失未改善完成之裁罰原由,都為原物料實際使用量超過許可證限
值的10%以上,其應屬於同一裁罰種類,訴請臺南市環保局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的說
明,從一處罰。
環境保護局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環固裁字第11100172、173、174號等3案,
前2案核定撤銷處分。
5.處分情形:罰鍰及處環境講習2小時
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裁罰金額(元):新台幣 1,616,000 元
8.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無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自111年10月26日接獲裁處書後,已依計畫進行下述各項改善措施,唯因資本投入甚高
、工程費時及作業繁複,預訂於115年12月31日前可改善完成。
1.科工廠增設蓄熱式焚化爐第3、4套期能提高廢棄處理能力並申請自廠係數防治設備處
理能力95%
2.科工廠建置製程100%密閉集氣系統。
3.取得台南產業園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核配量,以符合空氣污染物可排放量。
4.安平廠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將油墨及溶劑使用移至安平廠,並建置活性碳
塔吸脫附系統和密閉集氣系統。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111/10/26
12.其他應述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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