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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貪腐》新疆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廿四年受賄逾8億,判死緩

經濟通新聞 2025-04-22 17:43


  《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為官24年間受賄逾8億元人民幣一案,今日在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對李鵬新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李鵬新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青海省副省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2億餘元。

 


*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贓,獲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李鵬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李鵬新受賄犯罪中有

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中紀委通報指其賣官鬻爵、政商勾連*

 

  64歲的李鵬新在2016年9月赴新疆擔任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後兼任黨委秘書長、自治區教育工作委員會書記等職,2021年7月卸任,2023年12月被查,2024年6月被

開除黨籍和公職。當時中紀委國家監委的審查調查結果通報指,李鵬新培植個人勢力,搞「七個有之」;賣官鬻爵,嚴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態;廉潔底線失守,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腐化墮落;貪婪無度,政商勾連,大搞新型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礦產開發、企業經營、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股權股份等巨額財物。(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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