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能源: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4-18 15:05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特定人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之
特定人為限,且以能為本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本公司
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5,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15,000仟股額度內私募普通股,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情形,授權
董事會決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本公司董事會依股東會決議授權之訂價依據之定價日前
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之八成:
(1)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
本私募案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將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
強化財務結構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
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
本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
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普通股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
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發行價格、股數、
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益及其他一切有
關相關發行計畫之事項等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
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
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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