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達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14 17:06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共計38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
下述時程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任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之情事,並同時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考核指標”優”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
份比例如下,未達成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既得期間/可既得比例
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10%
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20%
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30%
獲配後任職屆滿四年/40%
(2)員工於屆滿前述各時程前一年內之績效考核如有未達”優”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上述需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仍在本公司任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
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考績表現達本發行辦法所訂之目標績
效,方可既得股份比例。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未達成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其他各項情事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
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得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
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
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認定之。
惟具經理人或董事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
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
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以114年3月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450.5元擬制計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之
情況下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171,190仟元。如於114年7月發行,暫估114年至118年
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34,238仟元、59,916仟元、42,798仟元、25,678仟元、
及8,56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114年2月28日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64,886,240股計算,
暫估114年至118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
新台幣0.53元、0.92元、0.66元、0.40元及0.13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被給予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
增資之認股權及因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獲配之任何權益,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既得期間內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款須
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
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各項條件,如因主管機關指示或相關法令規則修訂而有修訂
或調整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所有發行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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