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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十六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10 17:50


第35款


公司代號:2478


公司名稱:大毅

發言日期:2025/03/10

發言時間:17:50:43

發言人:劉俐妏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307,861,18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3/11~114/05/0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1.60~67.5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3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14年03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03.10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及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以上之本公司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

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子公司員工。另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

現及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與方針所需,由董事會決議。

第五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符合資格之員工名單、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轉讓期間、

權利內容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

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

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及依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三規

定,得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得轉讓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4年03月10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超過二分之一出席董事之同意通過,

自申報之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

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3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民國一

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併財務

報告流動資產之2.4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合併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全體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大毅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介於每股單價新台幣31.6元至67.5元之

間,業已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暨「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之上下限規定。又大毅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依上

下限計算,對大毅公司之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並未

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另大毅公司民國

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會計師查核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尚足以支應此次預計買回股份價格區間

所需之資金。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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