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威電力: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04 14:57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特定人選擇方式: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本案私募應募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本
公司尋求與國內外產業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週轉金。
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5,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不超過15,000仟股額度內,視資本市場狀況,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
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一次或分次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各次私募價格訂定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
之八成訂定之。
(2)本案私募價格之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
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市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案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
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前述
訂價依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尋求與國內外產業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
營運週轉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私募方式之籌資時效性及可
行性,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並強化與策略性
投資人間更緊密的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
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
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私募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私募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
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進度、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
宜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
、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
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
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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