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公告本公司受通知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18 13:48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冠昕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小茜)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商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4/02/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受通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書,判決
主文表示:(1)、兩造上訴均駁回。(2)、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
擔。
6.處理過程:
(1)股東冠昕投資有限公司就本公司111年8月17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商訴字
第 3 號民事判決,下稱商業法院)提起確認該股東會補選 3 席董事之
決議無效(先位之訴)/補選 3 席董事之決議應予撤銷(備位之訴)訴訟。
本案兩造對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黃立中、胡立三、王百佑並不爭執,
商業法院並認冠昕投資有限公司所稱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違反
股東平等原則等項並不可採。但商業法院認原議案記載補選四席,惟
解任三席而補選三席部分,有程序瑕疵,應予撤銷。
(2)就上開判決結果,兩造均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則認兩造
係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並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
明上訴理由,故裁定駁回兩造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於 113 年 8 月 22 日全面改選董事,故現就本公司財務、業務均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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