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熱門時事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公告

水星生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2-04 21:52


第9款


公司代號:6932


公司名稱:水星生醫*

發言日期:2025/02/04

發言時間:21:52:01

發言人:林玉龍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04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普通股6,5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0.25元,共計新台幣1,625,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

公司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符合以下指標:

(1)類別一:3D列印設備製藥研發績效

指標A.以3D列印製藥設備所產製之藥物,完成送件所需之所有檢驗分析,向任

一國家FDA送件申請藥證,可獲配股數25%。

指標B.3D列印製藥設備所產製之藥物,取得任一國家藥證,可獲配股數55%。

指標C.留任公司年資,且工作表現獲主管肯定者,自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

日起滿二年及滿三年仍在職者分別可獲配股數10%及10%。

(2)類別二:業務績效

指標A.協助公司與廠商簽訂技術授權合約,且有授權金入帳,可獲配80%。

指標B.留任公司年資,且工作表現獲主管肯定者,自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

日起滿二年及滿三年仍在職者分別可獲配股數10%及10%。

(3)類別三:行政績效

指標A.達成公司設定之上櫃(市)目標,可獲配股80%。

指標B.留任公司年資,且工作表現獲主管肯定者,自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

日起滿二年及滿三年仍在職者分別可獲配股數10%及1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後,如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發生繼承或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114年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114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發行辦法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

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包括發行日當日依法或

依公司規定在育嬰假或留職停薪期間之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

相關規定認定之。

(2)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依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及其他因素等,擬定分配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

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如有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激勵員工及

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13年12月11日至114年1月22日(114年1月24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

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每股新台幣13.76元估算,假設114年9月給與,若既得條件完

成符合且未回收註銷,估計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為新台幣89,440仟元,發行後對114

年至117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2,336仟元、52,924仟元、12,195

仟元及1,98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以目前已發行股數設算對公司114年至117年每股盈餘之稀釋分別為0.05元

、0.13元、0.03元及0.01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除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予以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與股利發放權利,皆與其他股東相同。

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

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

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員工因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委託股票

信託保管機構進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

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

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股份及現金)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

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長全權處理所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

得發行。

(2)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依法提請股東會討論。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