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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萬達寵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1-09 17:51


第11款


公司代號:6968


公司名稱:萬達寵物

發言日期:2025/01/09

發言時間:17:51:04

發言人:王湘志

1.事實發生日:114/01/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2/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民國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12/26金管證發字第1130367403號函,

本公司董事會於114/01/09追認修訂民國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部分條文。

(2)修訂前條文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認股權數量限制

認股權人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全職

及非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前述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應符合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考核、

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擬定之分配標準,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發行名單,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

(二)一般員工(未兼任董事及經理人)之發行名單,由審計委員會審核。

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

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定期限及目標績效達成情形,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下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四):略

(五) 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

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認股權數量限制

認股權人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全職

及非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前述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應符合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全職及非全職員工定義如下:

(一)全職員工:受本公司雇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二)非全職員工:受本公司雇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需滿8小時者)

或定期契約人員,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考核、

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擬定之分配標準,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發行名單,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後

送董事會通過。

(二)一般員工(未兼任董事及經理人)之發行名單,

由審計委員會審核後送董事會通過。

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

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定期限及目標績效達成情形,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表,屆滿一定期限可執行之比例及目標績效之達成標準

與執行比例,將記載於員工認股權憑證合約書:

(下略)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四):略

(五) 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

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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