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霈*: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10-21 15: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220823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289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2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78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4.74000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本公司於111/8/23經核准申報首次公開發行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士氣及提升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董事會決議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預計發行此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例為4.74%,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預計發行此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例為4.74%,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前,員工認股權憑證尚存續中共三次,各該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辨法中,倘三次條件不一致者將以個別發行次敘述,條件一致者則不敘明發行次,茲彙整如下: 壹、發行期間: 一、109年第一次 (一)109/09/17董事會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實際發行日期:109/09/17 二、110年第一次 (一)110/9/24董事會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實際發行日期:110/9/24 三、111年第一次 (一)111/7/18董事會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實際發行日期:111/8/4 貳、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09年第一次、110年第一次及111年第一次: 認股權人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之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授與認股權之員工及其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級、工作績效、過去貢獻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認股價格、認股人名單及數量由總經理或執行長提案經董事長核定,並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認定之。 參、發行總數: (一)109年第一次:發行總額為2,515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15,000股。 (二)110年第一次:發行總額為74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740,000股。 (三)111年第一次:發行總額為1,01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10,000股。 肆、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一)109年第一次:以每股新台幣15元為認股價格。 (二)110年第一次:以每股新台幣20元為認股價格。 (三)111年第一次:以每股新台幣40元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依認股權人參酌年資、職等、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未來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分別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認股權人依本約內容行使認股權,如認股權人有留職停薪或因其他事由暫停職務,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後其暫停職務期間不計入認股權授予期間,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4.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認股權人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等重大過失,或因工作不適任或工作過失遭資遣,甲方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包含已具行使權但尚未認購與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5.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股權行使方式: (一)109年第一次: 1.認股權憑證行使比例: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1) 截至109年8月31日止,到職滿3年以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2) 截至109年8月31日止,到職滿1年未滿3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50% 屆滿四年 75% 屆滿五年 100% (3) 截至109年8月31日止,到職未滿1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三年 30% 屆滿四年 50% 屆滿五年 75% 屆滿六年 100% 2.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前一年度工作考核分數未達85分以上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一部分或全部予以收回並註銷。 (二)110年第一次: 1.認股權憑證行使比例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1)截至110年發行日止,到職滿1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50% 屆滿四年 75% 屆滿五年 100% (2)截至110年發行日止,到職未滿1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三年 30% 屆滿四年 50% 屆滿五年 75% 屆滿六年 100% 2.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前一年度工作考核分數未達85分以上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一部分或全部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111年第一次 1.認股權憑證行使比例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1)截至發行日,到職滿3個月之副理/經理級以上員工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10% 屆滿三年 30% 屆滿四年 50% 屆滿五年 75% 屆滿六年 100% (2)截至發行日,到職滿1年以上員工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50% 屆滿四年 75% 屆滿五年 100% (3)截至發行日,到職未滿1年員工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三年 30% 屆滿四年 50% 屆滿五年 75% 屆滿六年 100% 2.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前一年度工作考核分數未達85分以上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一部分或全部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離職:認股權人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被公司解聘或資遣者亦比照辦理。 (二)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三)留職停薪:認股權人之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認股權人之法定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當日起一年內行使其認股權利之50%。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 (五)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認股權人於離職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未於六個月內行使之認股權,於六個月內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自動失效,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於死亡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其繼承人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期間內行使之認股權於期間屆滿當日自動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自動失效,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六)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本公司關係企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或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或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七、認股價格與執行細節依簽訂之員工認股權證契約辦理。 伍、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陸、行使認股權之方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及法定停止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所稱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如下: 1.每年決定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前(含董事會當日)七個營業日起算至無償配股或配息之基準日止(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如該年之股東常會並無分派股利或其它導致轉換價格調整之決議者,則應計算至該年股東常會開會之日止。 2.決定合併基準日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或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分割基準日止;或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償配股基準日止。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請求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確認其內容,並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確認收足股款後,股票交付方式如下: 1.於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認購之員工認股權股數,於繳清股款後,公司至少每半年一次將已執行認購之員工認股權股數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交付普通股股票。 2.於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行使之員工認股權股數,於繳清股款後五個工作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普通股股票,公司至少每季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3.認股權人應將上述行使認購權利之股份全部參與本公司「員工股票信託」統一集中保管(集保),本公司將依「員工認股權證契約」之約定時程進行交付。上述「員工股票信託」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柒、認股權行使之限制: (一)本公司所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已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以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交付,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捌、稅賦: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認股權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相關稅賦,均按照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玖、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拾、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需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發行後如有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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