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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嶠: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櫃檯買賣核准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9-04 15:15


依據: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113年9月2日證櫃債字第11300087481號函。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113年9月2日證櫃債字第1130008748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代碼:45421。 三、簡稱:科嶠一。 四、CFI編碼:DCZUDR。 五、櫃檯買賣開始日:民國113年9月6日。 六、發行總面額:新台幣3億元整。 七、發行價額(佰元價):新台幣100.5元(依票面金額100.5%發行)。 八、發行日:113年9月6日。 九、到期日:116年9月6日。 十、發行期限:3年。 十一、票面利率:固定利率0%。 十二、還本方式:依債券面額將債券持有人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一次償還。 十三、贖回權: (一)本轉換公司債於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12月7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116年7月28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本轉換公司債於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12月7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116年7月28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三)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 (四)若本公司對本轉換公司債執行提前贖回權,則債券持有人請求轉換之最後期限為終止櫃檯買賣日後之第二個營業日。 十四、賣回權: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滿兩年之日(115年9月6日)為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115年7月28日)前,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使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 要求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0.2502% (實質年收益率0.12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前述日期如遇證券商營業處所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十五、本轉換公司債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持有人之受託人,以代表債券持有人之利益行使查核及監督本公司履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責 十六、本公司之公開說明書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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