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 規範財務需透明 農地不得變更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5-06-18 15:36
慈濟等宗教團體引發財務爭議,對此,行政院會今(18)日上午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限制宗教團體有條件取得農地且不可申請變更使用;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但財務須公開透明,並公開接受捐獻的財物,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也不得分配盈餘。
《宗教團體法》草案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擬具,行政院院會今天上午通過之後,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回應社會各界要求推動立法規範宗教團體的建議,同時兼顧宗教界希望政府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原則的意見,規劃於現行以「財產」為集合的宗教財團法人及以「人」為集合的宗教社會團體外,另創設兼具人與財產的「宗教法人」,規範其組織運作得依其教制或傳統於章程自定,並可取得法人資格,將外界捐獻的財產登記於法人名下。
內政部還說,另在不違反公益原則下,對於目前1萬2千餘座登記有案寺廟未轉換為宗教法人者,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而得繼續運作,以維護渠等既有權益,因此擬具《宗教團體法》草案。
草案明定,宗教團體有條件取得農地所有權,包括申請累計總面積不得超過1公頃,並有從事農耕使用達5年以上的事實,未來農地也不可申請變更使用。
面對全國現有1萬5千多座宮廟寺院無法可管,草案規定,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遺產稅、贈與稅等,但財務須公開透明,並於每年統整財務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
宗教團體若是接受捐獻的財物,都應將相關資訊公開,提供捐獻者查詢,且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過會計師簽證。對於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宗教法人也不得分配盈餘。
另外,為培養宗教傳承人才,也開放宗教團體可設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也可依據《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宗教研修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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