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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疫苗: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8-20 13:45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240819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7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

預定發行總數-股 : 7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2.12958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具有開創力的生技研發及經營人才,並留任業務所須的專業人才,提高員 工對公司之向心力與責任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7,000,000股,依現在實收股本328,704,050股計算 ,稀釋比例約為2.12958%。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係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科技專業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對公司 之向心力及歸屬感,對股東權益具有正面影響。屆滿四年最大稀釋比率約2.12958%, 稀釋比率不大。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具有開創力的生技研發及經營人才,並留任業務所須的專業人才,提高員 工對公司之向心力與責任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設置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長訂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控制或從屬公司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 合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 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擬訂分配 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 ,需經薪酬委員會通過。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通過。單一員工 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六 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發行總數 發行總數為7,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 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7,000,000股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表之時程行使認股。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可行使認股比例之時程以下 表為原則: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即第3年起 )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保密規定者,公司 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及留職停薪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屬留職停薪者,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得於復職後恢復之,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本條第二項所 定認股權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除聘任合約另有規定外,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五)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開除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總經理專案核准,並 呈董事會核備後依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六)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 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總經理專案核准,並呈董事會核備後依本條第二項權利行 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第六條: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 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募)價格 調整方式;(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或法定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之股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五)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列 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一)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二)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 收盤價之比率))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 息基準日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其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第八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申請已完成認購部份資本額變更 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 時間。 第九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繳納憑證,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條: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 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辦理。 第十一條: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撥付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 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二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之要求應修改 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使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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