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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冠:公告本公司113年第2季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並將於113年8月19日屆滿三年,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將有停止買賣之情事,謹提醒投資人注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8-12 15:51


第30款


公司代號:8101


公司名稱:華冠

發言日期:2024/08/12

發言時間:15:51:40

發言人:周照程

1.事實發生日:113/08/12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言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

債表,暨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與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

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

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

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

報表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第2410號「財務報表之核閱」

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

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

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

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三)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非重要子公司其

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三所揭露之相關

資訊,並未經會計師核閱。該等子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

總額為新台幣45,918仟元及25,417仟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7%及4%,

負債總額分別為10,650仟元及21,310仟元,分別占合併負債總額之2%及5%;其

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暨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

損益總額分別為損失1,355仟元及損失4,267仟元,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4%及5%;

其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暨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

損益總額分別為利益1,453仟元及損失8,006仟元,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2%及6%。

又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七)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

六月三十日之採用權益法投資分別為83,505仟元及332,388仟元,其民國一一三年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暨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企業投資損益之份額分別為利益4,812仟元及利益5,226仟元;其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暨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投資損

益之份額分別為損失2,392仟元及損失11,712仟元,及列入上開合併報告之相關資訊,

係依據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依據。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非重要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

財務報表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

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

致無法允當表達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之合併財務狀況、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與民國一一三年及

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一一三年及一一二年一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一)所述,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

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累計虧損為新台幣737,157仟元,達實收資本額101%,

流動負債已超過流動資產為新台幣108,375仟元,負債比率達98%,該等情況顯示華冠

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核閱結論。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信永中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108)金管證審字第1080305189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107)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892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3/08/12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前因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核閱報告.

經證交所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在案,且將於113年8月19日屆滿三年,屆期若未能改善

,將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6款停止買賣規定之情事,

謹提醒投資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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