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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科技:民國104年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1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法人董事: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董事: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焦佑鈞先生

(3)獨立董事:徐善可先生

(4)獨立董事:洪裕鈞先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2)焦佑鈞先生:

擔任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徐善可先生:

擔任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擔任瀚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擔任怡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擔任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擔任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擔任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洪裕鈞先生:

擔任十一事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自就任該同業公司董事長或董事(含獨立董事)之日起。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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