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科技:民國104年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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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1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法人董事: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董事: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焦佑鈞先生
(3)獨立董事:徐善可先生
(4)獨立董事:洪裕鈞先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2)焦佑鈞先生:
擔任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徐善可先生:
擔任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擔任瀚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擔任怡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擔任捷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擔任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擔任越峰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洪裕鈞先生:
擔任十一事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自就任該同業公司董事長或董事(含獨立董事)之日起。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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