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私募普通股定價及公告應募人資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6-20 15:0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6/2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
函釋所定之特定人為限。
(2)本次私募案策略性投資人應可協助本公司未來產品規劃發展、擴大產品市場之應用,
進而穩定及強化本公司產品市場的營運競爭力。
(3)已洽定之應募人
公司名稱/姓名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A.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無
B.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無
(4)應募人屬法人者,應揭露資訊:
A.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應募人之前十大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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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8.30% 無
b.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7.88% 無
c.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3% 無
d.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5% 無
e.焦佑衡 2.65% 無
f.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馬來西亞
銀行金英證券私人有限公司投資專戶 2.33% 無
g.智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37% 無
h.金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28% 無
i.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1.11% 無
j.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9% 無
B.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應募人之前十大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
a.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76% 無
b.泰豐碩股份有限公司 5.24% 無
c.嘉源投資有限公司 1.79% 無
d.鄭敦仁 0.88% 無
e.賴冠州 0.80% 無
f.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受託保管
中央短資有限公司投資專戶 0.74% 無
g.王襛富 0.60% 無
h.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瑞銀
歐洲SE投資專戶 0.57% 無
i.陳弘晟 0.55% 無
j.富凱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55% 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
(1)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800,000股
(2)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00,000股
合計:2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25,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依據本公司113年5月28日股東常會
決議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標準,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格較高者
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
A.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B.價格之訂定日為113年6月20日,爰依上述定價原則,擇前三個營業日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113.17元 為基準;另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109.73元為基準,取二基準
價格高者訂定參考價格為113.17元。本次私募價格擬訂定為93.50元,為參考價格
之82.62%,未低於113年5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之範圍,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
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募集之資金將用以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及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將達成降低
公司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提升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引進策略合作夥伴並穩定及強化公司產品市場營運競爭力,且考量
私募對象、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
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向特定人
募集,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高公司籌資之
機動性及效率,而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策略合作
夥伴之長期合作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6/20
11.參考價格:113.17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93.50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該法第43條之8規定之
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
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繳款期間:113年6月20日至113年7月2日止。
(2)本次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1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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