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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鴻翊:(補公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取得不動產投資業務-日本穗高莊山月飯店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5-22 20:24


第20款


公司代號:3521


公司名稱:鴻翊

發言日期:2024/05/22

發言時間:20:24:19

發言人:周季平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日本穗高莊山月飯店之不動產、營運設備、

飯店名稱、商標、圖樣等智慧財產權之55%持分

2.事實發生日:113/2/23~113/2/23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共取得一筆房地產

(基地全面積2,224.88坪,建物面積2,127坪)

交易總金額為日幣1,163,250仟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非為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依雙方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其他約定於契約中,有載明本公司擬出租買賣標的

予日商一丸社株式會社(下稱「承租人」)

以經營「穗高莊山月飯店」,如本公司因故未能與承租

人簽署飯店租賃契約書並由承租人繳納租

金承租時,本公司得書面通知後解除本契約,雙方同意

解除本契約後應互負回復原狀義務(如產權已過戶予本

公司,則本公司應回復登記予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且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所有已收款項予本公

司,所產生之費用由各方自行負擔)。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參考株式會社Worth Land出具鑑定評價報告書之雙方協議價格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株式會社Worth Land

日幣2,350,000仟元

(以113年2月23日平均即期匯率0.2096換算台幣為492,560仟元)

計算55%持分為日幣1,292,500仟元

(以113年2月23日平均即期匯率0.2096換算台幣為270,908仟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宅地建物取引士:陳怡安

一級建築士:拓植芳明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鑑230012號(日本鑑定士)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新台幣9,000仟元整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擴展業務及投資策略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2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另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追認通過。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5月10日追認通過。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交易金額為日幣1,163,250,000元

(以113年2月23日平均即期匯率0.2096換算台幣為243,817,200元)

鑑價金額為日幣2,350,000,000元

(以113年2月23日平均即期匯率0.2096換算台幣為492,560,000元)

鑑價金額計算55%持分為日幣1,292,500,000元

(以113年2月23日平均即期匯率0.2096換算台幣為270,9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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