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駁回投保中心於108年提起之民事求償訴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5-03 17:31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及其他當事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金字第5號
4.事實發生日:113/05/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以本公司民國103年第3季及第4季之財報不實為由,
於民國108年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本公司與其董事及其他當事人共同賠償
投資人損害新台幣685,570,837元及法定利息。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6.處理過程:當事人於審理過程中均依法進行答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本案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
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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