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4-15 17:18
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股份轉換
2.事實發生日:113/4/15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收購公司: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明安)
標的公司: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明安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交易相對人明安為持有本公司約51.65%之母公司,雙方爰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之股份轉換方式,由明安以發行新股為對價,取得本公司百分之百股份,以整
合資源、提升營運優勢、增強全球市場競爭力,故不致對股東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
響。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為整合資源、降低營運成本、增強全球市場競爭力,明安擬以發行新股方式
與本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本次股份轉換案之換股比例,為本公司普通股每1股
換發明安新發行普通股0.54股。暫定股份轉換基準日為民國113年9月30日,
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之必要,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
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協商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並公告之。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為整合雙方優秀團隊,結合集團整體資源,從產品銷售、產能利用、客戶服務等
層面整合效益進一步提升,資源使用將更有效率,更具市場競爭力,增加雙方營
運優勢並提升集團整體績效。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股份轉換,期能結合雙方資源、提升營運優勢,長期而言對本公司每股淨值
及每股盈餘將有正面之助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明安預計增資發行14,418,845普通股予本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之除明安以外
之新股股份總數,以股份轉換基準日本公司實際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扣除應
於股份轉換基準日或其他法令規定應予銷除之本公司普通股及明安所持有本公
司之股份後,按股份轉換換股比例所核計之股份數為準;如有依據股份轉換契
約中所約定應予調整換股比例之情事者,應由雙方董事會共同協商換股比例調
整之。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本次股份轉換案之換股比例,為本公司普通股每1股換發明安新發行普通股0.54股
。換股比例係參酌民國112年度雙方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並參酌雙方委
任之獨立專家進行之查核結果、公司經營狀況、股票市價、每股盈餘等各種因素,
並考量雙方營運狀況及未來經營綜合效益與發展條件等因素為基礎,在符合於所委
任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之合理性所出具之意見書之前提下,協議訂定。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秉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張春秀會計師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會證字第7171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獨立專家以本公司可量化之數字,並參酌市場客觀資料,分別以市價法、資產法
、市場法之可類比公司法及收益法為基礎,得出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合理價值區
間為新台幣43.16至44.59元;明安可量化之數字,採用市價法及市場法為基礎,
得出明安普通股之每股合理價值區間為新台幣77.19至80.30元,依此計算換股比
例合理區間為本公司普通股每1股換發明安普通股0.53至0.57股。本次本公司因
策略性考量,擬與明安進行股份轉換,雙方擬議定以本公司普通股每1股換發明安
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0.54股,此股份轉換比例係經審慎評估且介於前述換股比例
合理區間內,尚屬允當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暫定股份轉換基準日為民國113年9月30日,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
之必要,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協商調整股份轉換基
準日並公告之。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不適用。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1)明安主要業務為高爾夫球桿頭、球桿、整組球桿、自行車碳纖維零配件等運動
休閒用品,與複合材料及相關工業製品業務。
(2)本公司主要產品為高爾夫球,包含高階比賽球、四層高爾夫球、三層高爾夫球
、二層高爾夫球、練習球及其他特殊規格之高爾夫球。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無。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本股份轉換案完成後,本公司將成為明安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本公司擬於民國
113年5月27日之股東會決議本股份轉換案。本公司將於本股份轉換案取得相關主管
機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終止
櫃檯買賣,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本股份轉換案完成後,本公司將成為明安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本公司擬於民國
113年5月27日之股東會決議本股份轉換案。本公司將於本股份轉換案取得相關主管
機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終止
櫃檯買賣,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1) 本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人鄭錫潛先生:
1.擔任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安公司」)董事長法人
代表人,所代表法人明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明安公司12,134,838股。
2.擔任本公司法人董事長明安公司指派之代表人,個人持有明安公司
1,499,636股。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 7項(股份轉換)準用同法18條第6項之規定
,於討論本股份轉換案及相關議案時毋須迴避,就本案仍得參與議案之
討論與表決。
(2)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人劉安先生:
1.擔任明安公司副董事長法人代表人,所代表法人源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明安公司2,263,415股。
2.擔任本公司法人董事明安公司指派之代表人,個人持有明安公司
885,234股。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 7項(股份轉換)準用同法18條
第6項之規定,於討論本股份轉換案及相關議案時毋須迴避,就本案仍得
參與議案之討論與表決。
(3)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人呂英誠先生:
1.擔任明安公司新創事業部副總經理。
2.擔任本公司法人董事明安公司指派之代表人,個人持有明安公司
30,000股。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 7項(股份轉換)準用同法18條
第6項之規定,於討論本股份轉換案及相關議案時毋須迴避,就本案仍得
參與議案之討論與表決。
(4)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人鄭紹廷先生:擔任本公司法人董事明安公司
指派之代表人,個人持有明安公司18,000股。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9條
第 7項(股份轉換)準用同法18條第6項之規定,於討論本股份轉換案
及相關議案時毋須迴避,就本案仍得參與議案之討論與表決。
(5) 本公司董事法人代表人林瑞章先生:
1.擔任明安公司董事法人代表人,所代表法人福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明安公司1,000,000股。
2.擔任本公司法人董事福致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代表人,
個人持有明安公司0股。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9條第 7項(股份轉換)
準用同法18條第6項之規定,於討論本股份轉換案及相關議案時毋須
迴避,就本案仍得參與議案之討論與表決。
(6) 上列董事就本公司與明安公司進行本股份轉換案乙事,應可認有
利害關係,前開董事參與本案討論及表決尚無致損害本公司利益之虞。
(7) 本次股份轉換,整合集團資源將更加有效率,具市場競爭力,也增加
雙方營運優勢並提升集團整體績效,對股東權益價值應是正向,相信得以
創造股東、員工及客戶最大利益。基於考量集團營運所需及有效整合資源
,以增強全球市場競爭力,公司長遠發展利益下,前開董事皆一致贊成本
股份轉換案。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是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1)本股份轉換案依法尚須經本公司之股東會決議通過。
(2)換股比例之調整:本次轉換股份案之換股比例已明訂於股份轉換契約,前述換股
比例得調整之情況亦明訂於股份轉換契約第四條。
(3)本股份轉換案與明安公司簽署股份轉換契約書及有關本股份轉換案一切相關之
契約或文件、本股份轉換案有關一切適當及必要之行為及程序,包括但不限向主管
機關提呈相關文件,及應辦理之一切相關事宜,均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
理。本股份轉換案如經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所需修正時,其執行事宜
,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之。
(4)為符合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範,就執行本股
份轉換案與明安公司簽署股份轉換契約書及有關本股份轉換案一切相關之契約或文
件,均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全權處理。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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