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偉:補充說明112/7/4公告台北地檢署對本公司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案一審判決情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4-09 17:1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董事長楊南平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3/04/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8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楊南平
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判決,本公司董事長於民國113年
4月9日收到判決書,本公司依規定上傳公告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任何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