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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三年度第一期無擔保主順位2年期美元計價可贖回利率連結區間計息型金融債券美元壹仟零柒拾伍萬元整,訂於113年3月27日起開始櫃檯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3-26 17:4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金管銀國字第1120223864號函核准發行 一、 債券發行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行」) 。 二、 債券中文名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第一期無擔保主順位2年期美元計價可贖回利率連結區間計息型金融債券(以下稱「本債券」) 。 三、 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2023年12月20日本行長期信用評等經標普全球評級(S&P Global Ratings)評等為BBB+,本債券不另行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評,投資人應注意債券標的本身之風險。 四、 發行種類:無擔保主順位美元計價可贖回利率連結結構型金融債券。 五、 發行總額:美元1075萬元整。 六、 債券順位: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如有))之受償順位同於本行其他無擔保債權人之受償順位。 七、 債券面額:每張面額為美元50,000元整。 八、 發行價格:按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九、 債券年期:本債券發行期間為2年,自民國113年3月27日發行,除本行行使發行人贖回權外,至115年3月27日(以下稱「到期日」)到期,債券定價日為113年3月19日。 十、 發行利率: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與組合式利率(區間計息型)之組合,詳見附表一。 十一、 投資風險: (一)本債券係無擔保債券。 (二)本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三)本債券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係複雜金融商品。 十二、 本金償還方式:於到期日依面額一次還本,本債券係可贖回債券,本行得視需要訂定提前贖回條款。 十三、 計、付息方式: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單利計息,採30/360計息基礎(即計息天數以固定每年360天,每月30天計息),每計息期間計、付息乙次,並於付息日(如附表一,惟如該日非臺北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及紐約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則順延至次一臺北市銀行及紐約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付息之。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十四、 發行人贖回權: (一)本行有權訂定於本債券發行屆滿1年之付息日(含)及其後任一付息日得依債券面額提前贖回本債券。如本行行使贖回權,該付息日為贖回日,惟如非臺北市銀行及紐約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則順延至次一臺北市銀行及紐約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 (二)本行有權訂定於特定事件發生時,本行得於本行另行公告之日,依本行全權酌情釐定之提前贖回金額,提前贖回本債券。如本行行使本贖回權,本行公告所載之日為贖回日,惟該日如非臺北市銀行及紐約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則順延至次一臺北市銀行及紐約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 特定事件係指本行訂定之連結標的調整事件、不合法及不可抗力事件、法律變更事件、避險干擾事件、避險成本增加事件或其他事件。 (三)如本行行使任一贖回權,本行將於贖回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債券持有人。本行行使贖回權者,本債券於贖回日到期。 十五、 其他規定: (一)本債券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以記名式發行。 (二)本債券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三)本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惟對象以「銀行辦理高資産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 (四)本債券還本日如非臺北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則順延至次一臺北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給付本金,不另計息;本債券付息日如非臺北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及紐約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則順延至次一臺北市銀行及紐約市銀行全日營業之日給付利息,不另計息。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付息。 (五)本債券除本行有清算、清理、破產、重整情形,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外,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不得中途解約、不能賣回本行且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六)本債券辦理轉讓、設定擔保、繼承、贈與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本債券本息自開始還本付息之日起,本金逾十五年,利息(如有)逾五年均不再兌付。 (八)本行於核付本債息時,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其他稅款、費用。 (九)本債券由本行總行國外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本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十六、 銷售對象限制:本債券限售予「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 十七、 有關本債券應通知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或其他公告方式(包括本行網站)為之。 十八、 本發行辦法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其他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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