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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焦點】深交所沙雁:加大證券市場違法追責力度,最高判無期

經濟通新聞 2024-03-07 08:34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7日北京專電》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沙雁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等證券市場重大違法行為立體化追責力度;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建設。

 

*欺詐發行證券罪建議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沙雁建議,進一步完善與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相關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釋、民事賠償規則等,形成完善的立體化追責體系,不斷提高違法成本,從制度源頭解決違法成本低、「入罪難」等問題,充分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一方面,建議進一步完善與財務造假相關主體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加大對財務造假相關主體立體化追責。

  具體而言,第一,將欺詐發行證券罪由刑法的「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詐騙罪」,並提高欺詐發行證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提升至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第二,完善對第三方配合造假行為的刑事追訴標準,對於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等第三方主體協助發行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依法以欺詐發行、合同詐騙、虛假提供證明文件等犯罪的共犯、從犯予以刑事追責。

  第三,強化財務造假相關方的民事賠償責任。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及高管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若董事及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議通過制

定司法解釋或公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明確該條款的具體司法適用標准,探索由投資者依據該條款規範直接向配合財務造假的第三方主體的董事及高管主張民事賠償。

 

*建議針對背信罪出台專門司法解釋*

 

  另一方面,建議針對背信罪出台專門司法解釋,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資金佔用的刑事追責。

  具體而言,首先,細化兜底條款。對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第六項兜底條款的「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予以解釋,採用「定性+兜底條款」結合的方式,將資本市場中

常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或者明顯有悖商業邏輯情況下,要求公司以各種方式提供資金福利、償還債務」等各類直接、間接資金佔用行為予以納入。

  其次,明確「重大損失」。針對資金佔用的特殊情況,將「佔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長期拒不歸還,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認定為重大損失的一類情形,並明確巨額資金、長期的具體認定標準。另外,對「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等原則性條款予以進一步細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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