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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關注何謂公眾利益不續契,發展局:行使標準門檻高

經濟通新聞 2024-01-29 15:19

  《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政府上月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以精簡地契續期的機制,擬透過訂立法例以定期刊憲形式分批為地契續期,以「負面清單」形式列出不獲續期的地契,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今日開會討論。

  政府指,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會行使酌情權不續契。有議員關注當局是基於哪些「公眾利益」考慮及定義,而不為租契續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何珮玲舉例指,新界農地若地契規定只能建築輕巧、面積小的構築物,但如果相關人士建造可供人居住的構築物,甚至將其租出賺取租金,若業主多番不理會政府的執管,就是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她強調,行使「公眾利益」標準的門檻高、要求多,業主違契情況嚴重,加上屢勸不改,就是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當局便會行使酌情權不續契。當局亦強調,會設兩層上訴機制。

  2047年6月30日,本港將約有30萬個地段的地契到期,當局建議立法改變地契續期的方式,透過法例在憲報刊登續期公告為地契續期,而非逐一簽立新地契。

  另政府擬採用「負面清單」的方式,即續期公告不會逐一列出獲續期的地契,只有不獲續期的地契才會在「不予續期列表」中逐一列出。一般用途地契將自動獲政府續期50年而毋須額外補地價,但業主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應課差餉租值3%地租;「續期公告」由地契到期前3年,延至到期前6年。(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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