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本公司113/01/11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4-01-11 15:49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3/01/1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 事: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明正
董 事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冠伶
獨立董事:詹文雄
獨立董事:陳明星
獨立董事:李金德
獨立董事:焦裕洲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就任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獨立董事 詹文雄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新應材貿易(廣州)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廣州市增城區荔新十二路96號31橦2025房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化學原材料及製品批發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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