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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光通: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7-06 11:56


第2款


公司代號:4903


公司名稱:聯光通

發言日期:2023/07/06

發言時間:11:56:16

發言人:林郁昌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 本公司、林俊儀、吳采靜、張啟芳、林智浩、張耀宇、李振輝、

王祈蓀。

﹝被上訴人﹞展鼎投資有限公司及佶泰投資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2/07/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被上訴人請求確認民國109年5月20日召開之109年第1次股東會之決議無效之訴

、確認本公司與林俊儀、吳采靜、張啟芳、林智浩、張耀宇、李振輝、王祈蓀

間,依109年5月2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事件,案經

台灣高等法院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民

事判決在案。

6.處理過程:

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民

事判決:「被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決議,並確認聯光通

公司與吳采靜等7人間,依系爭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均無理由,不

應准許。」。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尊重法院判決。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

492號),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112年1月10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判決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2)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112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

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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