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控-KY:公告本公司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業經核准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3-24 15:41
一、本公司於民國112年1月9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減資彌補虧損案,業經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0日臺證上二字第112170074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本次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1日臺證上二 字第1120004357號函核備。 三、依照公司法第273條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英屬開曼群島商康而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電子接插件(連接器)及聲學元件之研發、製造及銷售。 (三)本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土城區承天路35號2樓 (四)董事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董事7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期均為3年,得連選連 任。 (五)訂定章程之年月日:於98年9月1日訂立,公司章程最近一次修改日期為111年06 月27 日。 (六)原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2,000,000,000元,分為 2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七)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564,175,820元整,發行股份為156,417,582股(含 私募13,904,747股)。 四、訂定民國112年3月16日為減資基準日。 五、本次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如下: (一) 換發股票總數:包括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156,417,582股(含私募 13,904,747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1,564,175,820元。 (二) 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696,672,29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 69,667,229股(含私募6,193,071股)。 (三) 減資比率:減資比率約為44.53925710 %,每仟股換發約554.607429股。 (四) 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計86,750,353股 (含私募 7,711,676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867,503,530 元。 (五) 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 分別計算。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 至停止 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登記,未辦理拼 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 去,用以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六) 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12年4月12日。 2.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期間:民國112年4月13日至民國112年4月21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12年4月16日。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2年4月17日至民國112年4月21日。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12年4月21日。 6.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暨舊股票終止上市買賣日:民國112年4月24日。自新股票上 市買賣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7.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均相同。 8.辦理過戶方式:因民國112年4月16日最後過戶日因適逢星期例假日,凡持有股票 尚未過 戶者,務請股東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17時前親臨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2年4月16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 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七) 換發之程序及手續: 1. 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證券商 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以利辦理換發 作業。 2. 股東持現股(已過戶)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及集保存摺影本連同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及無實體登錄轉帳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3. 股東持現股(未過戶)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 相關證明文件)、證券交易稅單、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至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補辦過戶後再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 手續。 4. 已存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份,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 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 換發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電話:(02)6636-5566。(郵寄申請辦理者,請依前 述方式檢附相關文件並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以免遺失)。 (八)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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