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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宜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3-14 16:42

第11款


公司代號:3289

公司名稱:宜特

發言日期:2023/03/14

發言時間:16:42:23

發言人:林榆桑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募資案之私募方式,其對象以符合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及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號函規定辦理,應募人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該等策

略性投資人係指為提高本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知識

、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

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被投資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

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為限。

2.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對象授權董事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

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

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及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

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之各項特定人中擇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7,000,000股普通股額度內辦理。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於7,000,000股額度內辦理現金

增資私募普通股,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

一年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以上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

之依據,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實際發行價格時,不得低於參

考價格之八成。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

價,實屬合理。

4.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改善財務結構暨充實營運資金,並掌握

資金募集之時效性。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

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有轉讓

之限制,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

另透過授權董事會是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

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

決定之。

11.參考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與定價日前三

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者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

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擬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訂定實際發行價格時,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

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

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

後,向證券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

股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

、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

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

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

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

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

授權董事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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