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公司代號:4726
公司名稱:永昕
發言日期:2023/03/13
發言時間:18:49:09
發言人:陳佩君
1.事實發生日:112/03/1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3/10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原經111/3/10董事會通過並經111/6/2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
之「民國一一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三條條文節錄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且認股資格基準日前仍在職者為限。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為子公司之關鍵人才延攬,故修訂「民國一一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第三條之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
全職員工且認股資格基準日前仍在職者為限。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