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3-10 15:54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
特定人為限,且需為策略性投資人,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與既有股東
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不超過7仟5佰9拾萬股。
5.得私募額度: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環境及公司資金狀況,選擇適當時機與
籌資工具,並依相關法令及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與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五為依據,實際之價格在不
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
及市場狀況定之。
(3)前述私募普通股之認股價格及私募公司債發行價格之訂定係分別參考公司股價
及理論價格,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
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或各分次(最多不超過3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為投資先進封裝及測試產品之
生產設備及高階技術之研究發展、充實營運資金、或尋求與國內外廠商進行半導
體封裝測試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健全財務結構及/或支應其他因應公司長期
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及為因應公司
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等規劃,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
後,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補
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事宜。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含私募轉換公司債換發之普
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
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較
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等方式籌措資金,除無負債之利息支
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外,亦可立即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增加公司財務調度之彈
性;而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發行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投資人將債
券轉換為股權,將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
關之籌資工具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及轉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
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發行
價格及轉換價格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於增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
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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