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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因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2-21 18:00

第9款


公司代號:4172

公司名稱:因華

發言日期:2023/02/21

發言時間:18:00:34

發言人:郝為華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2/21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5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後於各既得時點仍在職,且達成公司之目標績效考核B(含)以上條件者,

可分別達成既得時點及股份比例如下:

第一次發行:

1.獲配屆滿半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2.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3.獲配對象為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員工,其獲本次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既得時點與股份授權總經理核定,董事長核決。

第二次發行:

1.獲配屆滿半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2.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3.獲配對象為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員工,其獲本次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既得時點與股份授權總經理核定,董事長核決。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依「民國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處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對象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定並經

董事長核決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惟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向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解除前述限制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

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

,並激勵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500,000股,以一一二年二月八日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收盤均價每股新台幣12.09元計算,預估全數發行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

台幣6,045仟元。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民國一一二年度、民國一一三年度及一

一四年度之估算分別為1,134仟元、3,778仟元及1,133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以一一二年二月八日本公司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86,836,050股,預計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占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58%,對每股稅後盈餘影響

情形於民國一一二年度、民國一一三年度及一一四年度分別約為0.02元、0.04元及

0.01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等事項,皆委託信託保

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符既得條件前,無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受配及現金增

資之權利。

4.既得期間內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

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

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

配新股時,由獲配員工授權本公司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

2.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以本公

司公告為準。

3.民國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送呈一一二年股東常會通過,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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