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芳: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第26款


公司代號:1307
公司名稱:三芳
發言日期:2023/01/31
發言時間:15:10:00
發言人:林信宏

1.事實發生日:112/01/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7日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該製程

未申請許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裁罰新臺幣160萬元整。

3.處理過程:本公司業已提送製程許可申請在案。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臺幣16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裁處書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此案業已終結,

後續將依循配合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辦理補正、試車及檢測相關事宜以合法取得許可資料

,依法規持續落實環保政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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