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款
公司代號:1307
公司名稱:三芳
發言日期:2023/01/31
發言時間:15:10:00
發言人:林信宏
1.事實發生日:112/01/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7日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該製程
未申請許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裁罰新臺幣160萬元整。
3.處理過程:本公司業已提送製程許可申請在案。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臺幣16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裁處書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此案業已終結,
後續將依循配合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辦理補正、試車及檢測相關事宜以合法取得許可資料
,依法規持續落實環保政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