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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再審案第六次延期 怒斥廣東高院傲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4-20 21:11


張吉龍

和訊網訊息 4月20日,格林柯爾系創始人顧雛軍發布微博稱“廣東高院傲慢式違法第六次拖延顧雛軍再審立案”。由於這是該案被第六次延期,顧雛軍在微博怒斥廣東高院的做法“傲慢和任性”。“三十萬洶涌的民意,上千個焦慮的點評,數百個法律專家的吶喊,卻完全阻擋不了權力的傲慢和任性。我已憤怒到了極點!”,他在微博中表示。


“廣東省高院對我的再審立案的六次延期中,其中五次是公然違法的”,顧雛軍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上述兩條規定均指出,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或者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審結,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顧雛軍層發布微博稱,自己的律師陳有西與廣東省高院的賴俊斌法官通了電話,賴法官暗示本月23日還會再一次拖延,但這不算正式通知。

據和廣東法院網資訊顯示,顧雛軍所稱的案件為“(2014)粵高法刑申字第29號”,該案的案由為虛報注冊資本罪,立案日期2014年1月17日,審限到期日為2015年7月24日,其中賴俊斌為該案的主審法官。

顧雛軍微博原文:

截止到現在,已有326742人投票,其中92.209143%總數為301286人投票表示不相信廣東省高院會在第五次拖延期間正式立案再審我的冤案(見附件一)。果然,如此洶涌澎湃的民意完全擋不住廣東省高院的傲慢和任性,今天廣東省高院決定第六次違法拖延我的冤案的再審立案,並把這種違法行為毫無顧忌地公布在廣東法院網上(見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見附件三)由此可見,廣東省高院對我的再審立案的六次延期中,其中五次是公然違法的。

十八屆四中全會已把全面依法治國定為今後的基本國策,今年的兩會更是把全面依法治國提高到空前戰略高度,兩會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又出臺了多項平反冤假錯案的有力措施,可廣東省高院竟然逆天而行,公然違法壓制我的冤假錯案的平反再審立案。難道周永康的爪牙真的是膽大包天嗎?更可能是他們不敢面對我冤案平反后的問責追究吧?!但是,現在連當年的“政法沙皇”周永康都被審判在即,廣東那幾個副部級的周氏爪牙,真的能夠螳臂擋車嗎?我堅信在黨的全面依法治國的大好形勢下,這些周氏爪牙一定會受到黨紀國法的應有制裁!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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