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1-09 16:46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1/11/0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3/1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及6月22日分別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通過「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本公司
「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1)修訂前條文:
第二條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一)略
(二)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
發展策略所需之職責而定,並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具經理人、員工身分董事者,應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四)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發行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五條發行條件
(一)略
(二)略
(三)
1.略
2.在達成前款之公司績效標準前提下,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
述時程仍在職,且屆滿下述各時程前一年內,個人績效評量、工作成果需達本
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標準;未達個人績效標準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餘略)
(2)修訂後條文:
第二條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一)略
(二)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
發展策略所需之職責,以及參酌員工個人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
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定後,獲配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具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
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非具本公司經理人或
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發行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五條發行條件
(一)略
(二)略
(三)
1.略
2.在達成前款之公司績效標準前提下,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
述時程仍在職,且屆滿下述各時程前一年內,個人績效評量、工作成果需達本
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標準;未達個人績效標準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本公司考績評定等級,依績效考核與評分標準規定,分為「特優、優、甲、乙、丙」
等五等級,受分配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一般員工,各年度考績評定為甲等(含)
以上;如為策略性關鍵員工,各年度考績評定為優等(含)以上。
(餘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