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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上海商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一十一年度第三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新臺幣壹拾億柒仟萬元整,訂於111年10月26日起開始櫃檯買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0-21 18:4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金管銀國字第1110223559號函核准發行金融債券,發行要點如下: 一、債券名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一年度第三期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信用評等:本行民國111年1月17日信用評等等級為中華信評twAA,本債券不另行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用評等,投資人應注意本債券標的本身之風險。 三、銷售對象:本債券限銷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所定義之專業投資人。 四、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臺幣壹拾億柒仟萬元整。 五、發行面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六、發行價格:本債券按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七、發行期間:民國111年10月26日發行,無到期日。 八、票面利率:固定利率,按年利率3.25%計算。 九、計付息方式: (一) 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付息乙次, 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二) 本債券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三) 本債券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四) 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金或利息,亦不另計付利息。 十、提前贖回權:本債券自發行日起算屆滿五年一個月後,若計算贖回後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之法定資本適足比率,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本行得提前贖回;並於預定贖回日前三十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 十一、利息停止支付:本行如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本債券之利息,因前開事由而停止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十二、遞延償還本息: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之法定資本適足比率前,應遞延償還本息,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十三、債券形式:本債券以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以記名方式發行。 十四、債權順位及投資風險: (一) 本債券非銀行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 本債券債權(含本金及利息)之受償順位次於本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含一般債券之持有人) ,僅優於本行股東賸餘財產分配權。惟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持有人之清償順位與本行普通股股東相同。 (三) 本債券係無擔保債券,本行或本行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十五、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與本行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本債券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 (二) 本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但不得作為本行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三) 本債券除本行有清算、清理、破產、重整情形,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外,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不能中途解約、不能賣回本行且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償付未到期之本息。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券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四) 本債券辦理轉讓、設定擔保、繼承、贈與及其他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五) 本債券之本金及利息,自開始還本付息之日起,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而未兌領者,本行均不再兌付。 (六)本債券由本行總行營業部辦理還本付息事宜,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本債券持有人名冊資料,辦理本息款項劃撥作業。 (七)本行於核付本債券利息時,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及其他稅款、費用。 十六、有關本債券應通知本債券持有人或債權人之事項,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其他公告方式(包括本行網站)為之。 十七、定義: (一)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本發行要點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所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係指本行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以本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年度或半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並於每年三月底及八月底前經會計師複核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準。 (二) 盈餘:本發行要點第十一條所稱之「盈餘」,係指經本行股東會承認最近年度之綜合損益表所載之本期淨利為準。 十八、本發行要點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及其他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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