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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菲行: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庫藏股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0-12 16:14


第35款


公司代號:5609


公司名稱:中菲行

發言日期:2022/10/12

發言時間:16:14:25

發言人:阮耀樟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0/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178,802,95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1/10/14~111/12/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3.50~104.3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說明: 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公司預計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至111年12月13日止,

從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公司普通股3,000仟股,買回之區間價格在

新台幣43.5元至104.3元之間,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之下限時,將繼續執行

買回公司股份,預估本次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參拾壹億柒仟捌佰捌拾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

決議: 全體出席董事一致決議通過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至111年12月13日止,從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庫藏股3,000仟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兩年或對公司有貢獻經提報董事長核定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

(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能力及對公司之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另訂員工認購股

數,報請董事長核定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為轉讓價格。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訂定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零五年三月十七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第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全體出席

董事一致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現金部位之百分之5.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特此聲明

立聲明書人

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一 十 一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會計師認為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

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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