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9-28 16:43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9/2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目前應募人為內部人名單:
張宏臺/本公司董事長
林泉湧/本公司董事
4.私募股數或張數:1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仟股之普通股,由股東會通過並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
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一次辦理完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以不低於依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再與定價
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均價比較,兩者取高價者之8成。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但不會低於面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預計一次性辦理,用於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公司長
期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
因素,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
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起
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
、發行條件、計畫項目、私募金額、增資基準日、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
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狀況
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變更
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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