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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

監管層詳解首例 DAO 制裁:為 Token 持有人辯護

BlockBeats 律動財經 2022-09-23 15:30


9 月 22 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在周四的新聞稿中發布命令,於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對 bZeroX, LLC(後來 bZeroX 將 bZx 協議「現為 Ooki 協議」的控制權轉移給 bZx DAO「現為 Ooki DAO」) 及其創始人 Tom Bean 和 Kyle Kistner 提起聯邦民事執法訴訟,指控其非法提供槓桿和數字資產中的保證金零售商品交易;從事只有註冊期貨傭金商(FCM)才能進行的活動;未能按照 FCM 的要求採用客戶識別計劃作為銀行保密法合規計劃的一部分。

CFTC 表示,Ooki DAO 參與的這些活動與基於區塊鏈的去中心化軟體協議相關,該協議的功能類似於交易平台。CFTC 還認為 Ooki DAO 利用其結構逃避監管,從未以任何身份在委員會註冊過,並將 Ooki DAO 認定為「由 Ooki Token 持有人組成的非法人協會」,並要求其支付 25 萬美元的民事罰款,和按照指控停止進一步違反《商品交易法》(CEA)和 CFTC 法規的行為。

對於此次訴訟,該執法代理主任 Gretchen Lowe 稱,「這次行動是 CFTC 在快速發展的去中心化金融環境中保護美國客戶的更廣泛努力的一部分。向美國零售客戶提供的保證金、槓桿或融資數字資產交易必須根據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在適當註冊和監管的交易所進行。而這些要求同樣適用於具有更傳統業務結構的實體以及 DAO。」

不過對此,CFTC 的 Summer K. Mersinger 專員則對該項執法行動提出了異議並發表了以下反對聲明,BlockBeats 整理翻譯如下:


概述

今天,委員會被要求考慮關於我們的管理法規《商品交易法》(CEA)如何適用於數字資產、區塊鏈技術和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新奇和複雜問題。但當該法規於 1974 年頒布時這些技術還並不存在,自國會上次在 2010 年修訂該法規作為《Dodd-Frank》(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的一部分以來,這些技術、活動也才剛剛開始發展。

不幸的是,我不能支持委員會對這一特定問題的處理方式。雖然我不寬恕公然違反《商品交易法》或我們監管規則的個人或實體,但我們不能在聯邦和州政策制定過程中,基於一個無依據的法律理論來武斷地決定誰應對這些違規行為負責,這相當於在通過執法來進行監管。出於這些原因,我在這件事上持有不同意見。

首先,我支持委員會在這件事上的執法行動中的一部分:

委員會正在發布一項和解令,認定 bZeroX, LLC(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商品交易法》的交易所交易和註冊要求,以及 CFTC 關於接受訂單的基於區塊鏈的軟體協議的反洗錢規則用於並促進保證金和槓桿零售商品交易。

和解令進一步認定,bZeroX, LLC 的聯合創始人和共同所有人 Tom Bean 和 Kyle Kistner 根據《商品交易法》第 13(b) 節中關於控制人對違規行為的責任的規定和對這些違規行為負責。針對法人實體,這些指控沒有什麼特別新鮮或不尋常的地方,如果僅基於這些調查結果,我會投票批准這項和解。

但由於 Bean 和 Kistner 將協議的控制權轉移給了 Ooki DAO,並且該協議繼續以同樣的非法方式運行,委員會還通過起訴狀提起禁令性執法行動,指控 Ooki DAO 作為非法人協會從事着同樣的違規行為。當然,我同意根據《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的非法行為,無論是由公司還是非法人協會進行,都是不可接受的。

依據的州法律原則是營利性非法人協會的成員對該協會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 Bean 和 Kistner 作為 Ooki DAO 非法人協會的成員,因此和解令認定他們對 Ooki DAO 違反《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的行為負有責任。但在其和解令和訴訟中,委員會將 Ooki DAO 非法人協會定義為了 Ooki Token 的持有者,這些持有者對有關營運業務的治理提案進行了投票,而這項定義則源於 Bean 和 Kistner 就屬於 Ooki Token 持有者。

由於多種原因,我不同意委員會根據 DAO Token 持有者參與治理投票來確定其責任的方法。

1)首先,這種方法不僅不依賴《商品交易法》中的任何法律條款,也不依賴與此類訴訟相關的任何判例法。相反,委員會的做法是根據為私人當事人之間的合約和侵權糾紛而提出的不適用的州法律理論,對違反《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的行為實施政府制裁;

2)其次,這種方法以不公平的方式任意定義 Ooki DAO 為非法人協會,並通過抑制新加密環境中的良好治理來破壞公共利益;

3)此外,這種做法構成了公然的「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通過執法來進行監管),它根據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以前從未闡明過的新定義和標準制定政策,也沒有公開徵求意見;

4)最後,委員會忽略了在本案中對 Ooki DAO 違反《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的行為,可以通過「協助和教唆責任」這一條款來追究責任。這是國會特別授權的,它將解決以上問題。

儘管這裡沒有發生任何欺詐的指控,但我們都意識到需要保護參與基本上不受監管的加密空間的客戶。但這些善意並沒有使委員會有權在沒有適當的法律授權、通知或公眾意見的情況下通過執法行動。以下,我將具體來闡述這四點內容。

缺乏適用的法律授權

《商品交易法》中沒有任何規定要求營利性非法人協會的成員僅基於其作為該協會成員的身份,而對該協會違反《商品交易法》或 CFTC 規則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是的,《商品交易法》適用於協會,此處的區別在於,委員會正試圖確定誰應對該協會違反《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的行為負責,誰不負責。

《商品交易法》列出了三個法律理論,委員會可以依據這些理論來支持指控一個人違反《商品交易法》或 CFTC 規則的行為:委託代理責任、協助和教唆責任、控制人的責任。委員會的和解令沒有引用《商品交易法》或聯邦普通法中的任何一項條款來支持這樣一種觀點。

然而,基於 Bean 和 Kistner 作為 Ooki DAO 的投票 Token 持有者的身份,和解令要求 Bean 和 Kistner 對 Ooki DAO 違反《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在此過程中,委員會僅依賴於兩起合約糾紛和一起侵權案件——均在私人當事方之間且均根據州法律作出裁決,這表明營利性非法人協會的個人成員應對其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同時,委員會並不是簡單地收取 Ooki DAO 的未償合約債務。相反,它正在實施只有政府才能實施的制裁——民事罰款(25 萬美元)、停止令和禁止未來參與 Ooki DAO 的活動,針對 Bean 和 Kistner 僅基於他們作為 Ooki DAO 的投票 Token 持有者的身份,未來可能反對其他人在治理問題上使用 Ooki Token 投票。

我對任何聯邦或州政府機構以這種方式行使制裁權持懷疑態度,即基於州普通法合約和私人當事人之間的侵權案件的法律理論。我也沒有看到任何跡象表明國會打算讓 CFTC 這樣做——而不是依賴它在《商品交易法》中專門為 CFTC 制定的委託代理、幫助和教唆和控制人責任條款。

對非法人協會不公平的定義

如前所述,委員會的和解令和投訴任意將 Ooki DAO 非法人協會定義為由其 Ooki Token 持有人組成。我懷疑委員會選擇了 Ooki DAO 非法人協會的這個定義,因為這個定義可能是對 Ooki DAO 採取執法行動的最佳位置。但這種選擇是有後果的,從更廣泛的政策和社會角度來看,委員會在一個導致不公平結果和損害公共利益的地方劃定了定義線。

將 Ooki DAO 非法人協會定義為用他們 Token 投票的人,本質上會在 Token 持有者之間造成不公平的區別。例如,假設 Token 持有者 A 和 B 持有可投票的 DAO Token 期間,Token 持有者 A 對其進行投票,但 Token 持有者 B 沒有。根據委員會的定義,Token 持有者 A 現在已成為非法人協會的成員,並且(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承擔了個人責任,並因 Ooki DAO 違反《商品交易法》的任何行為而受到 CFTC 制裁,而 Token 持有者 B 碰巧沒有對這個隨機治理提案進行投票,他則不承擔個人責任。

因此,委員會的這種定義方式十分的不公平。更重要的是,它肯定會抑制普遍參與 DAO 治理的投票,尤其是那些可能希望以一種實現以遵守法律的方式投票的人。因而委員會的做法將產生不利於投票的寒蟬效應,從而阻礙良好治理並在這種情況下難以形成合規文化。而從委員會在這此執法行動中的定義方法即可表明:DAO 社區中的人不應該投票,即使治理投票鼓勵遵守法律。

簡而言之:委員會在其對 Ooki DAO 非法人協會的定義中選擇的界線,堅持對誰加入和退出 DAO 非法人協會劃定界限,不可避免地導致不公平的結果並損害了在良好治理中的公共利益。

執法監管

此外,委員會在這次行動中的做法還將產生遠遠超出這一特定和解和訴訟的公共政策影響,即委員會在沒有任何公告或意見的情況下做出了這一相應的決定,這是通過執法來進行監管。

誠然,《商品交易法》並未授予委員會監管 Ooki DAO 的權力。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委員會不能進行公開通知和評論規則制定,以提出這類新穎和困難的公共政策問題的規則。具體來說:誰是非法人協會 DAO 的成員;以及什麼情況下在國會授予《商品交易法》的法定權力範圍內,委員會將對 DAO 違反《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

通過向我們提供有關各方的資訊、觀點和公眾意見,制定規則將使委員會受益。例如,這種公共投入可以:

- 解決委員會在此採用的方法對發展中的去中心化金融生態系統的潛在影響;

- 強調委員會的方法對 DAO 以外的非公司組織的可能後果;

- 提供我們可能認為可以更好地實現我們在《商品交易法》中規定的使命的替代方法。

我們受益於與我們的《商品交易法》管理有關的各種規則制定的公眾意見。當然,這些問題對於我們在這裡尋求此類意見也足夠重要。

同樣重要的是,規則制定程序將告知公眾委員會對這些重要問題的思考方式。在繼續執行本命令之前,顯然沒有此類通知。

人們可以搜尋 CFTC 的記錄,卻找不到任何一份關於委員會、委員會主席、委員會某個部門或辦公室主任或委員會工作人員告知公眾的聲明:基於國家法律合約和私人當事方之間的侵權案件,CFTC 認為,非法人協會的成員對該協會違反《商品交易法》或 CFTC 規則的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 CFTC 認為任何 DAO 治理 Token 投票的人都是該 DAO 的成員,因此對 DAO 的違規行為承擔個人責任和制裁。

然而,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願參與規則制定,委員會還有許多其他手段可以用來闡明這些重要的政策問題。

簡而言之,委員會不應該將其對這些政策問題的看法隱藏起來,只能通過執法行動來揭示,它也不應該將其決策責任委託給審理這些執法行動的聯邦法官。相反,委員會應以透明的方式與公眾溝通並與公眾互動,並尋求具有專業知識的人的意見以分享。

「協助和教唆責任」

我很失望委員會決定以這種方式進行,因為原本有更好的途徑。也就是說,委員會本可以根據《商品交易法》第 13(a) 條的「幫助和教唆規定」認定 Bean 和 Kistner 對 Ooki DAO 的違規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而不是在執法時基於一個人的身份而非罪責。

Bean 和 Kistner 啟動了 Ooki DAO 違反《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的行為,將其設置為運行一個協議,就像他們通過 bZeroX, LLC 運行的協議一樣,該協議的運行違反了《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然後,他們公開宣布他們正在過渡到一個他們認為可以使該活動免受任何遵守美國法律的要求的結構。並且,Bean 和 Kistner 在將控制權轉移給 Ooki DAO 後,繼續營銷和招攬公眾在協議上進行交易。

我相信這一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 Bean 和 Kistner 符合《商品交易法》規定的協助和教唆責任標準,這一發現將使他們對 Ooki DAO 違反《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的行為負責。

因此,利用《商品交易法》完善的幫助和教唆標準可以達到:

- 將在要求 Bean 和 Kistner 對 Ooki DAO 的違規行為承擔個人責任方面取得了相同的結果;

- 同樣使委員會能夠闡明其觀點:我同意一個去中心化的組織不能不受《商品交易法》和 CFTC 規則的法律要求的約束;

- 解決了對法律權威、不公平結果、抑制良好治理、缺乏公眾關注和上述執法監管的擔憂。

總結

指導我們執法的原則旨在實現技術中立,無論底層技術如何,我們的執行原則應保持不變:

- 遵守國會在《商品交易法》中授予委員會的權力;

- 執法過程中下定義的方式更加公平;

- 激勵旨在加強遵守法律的行為;

- 就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政策問題徵求公眾意見;

- 關於將追究誰以及對什麼負責的透明度。

這些原則在 CFTC 45 多年的歷史中一直很好地服務於委員會,包括令人難以置信的技術創新時期,例如期貨交易從公開喊價到電子交易的轉變。然而,今天的行動卻放棄了這些原則。因此,我對這次訴訟的部分內容表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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