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開:公告本公司施芸婷獨立董事對於董事彭國倫、溫雅貴、陳儀潔、林駿宏、陳俊翔等於民國111年9月5日及9月6日請求召開臨時董事會函之聲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9-16 21:28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9/16
2.公司名稱: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施芸婷獨立董事聲明如下:
一、臨時董事會之召集人等並未說明或提供證據釋明大動作解任董事長、經理人
、會計主管及稽核主管之原因,亦未提供意欲聘用或新任者之資料,本人無
從判斷,該等人事更動究竟對隆銘公司及股東有何實際助益:
(一)臨時董事會之召集人於111年9月5日請求召集臨時董事會函中,聲稱董
事長許鑒隆上任後,均做人事安排,未有實質經營及規劃,不符隆銘公
司所需,且於111年8月15日臨時董事會有諸多不法之情事,故現任董事
長應非適任等語。
(二)經查,就本人於111年6月1日上任後所知,隆銘公司目前深陷兩大困境:
一為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衍生清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77億,其二
便為八德監獄工案,經財務部門初估之虧損達1.8億,又八德監獄工案之
契約上載完工日將至,隆銘公司又有是否能如期完工之危險。
(三)承前,高達5.57億之財務缺口,均是隆銘公司股東之民脂民膏,故本人
為保障股東權益,數度親至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涉案廠區(苗栗)履勘,
也參與臺中市環保局由局長主持之代履行清運會議,並親至八德監獄與
典獄長詳談,瞭解實際狀況。就此情況下,本人所見所聞均是董事長及
公司同仁為上揭兩大案件東奔西跑,焦頭爛額。故而,本人實不認同召
集人所述「未有實質經營及規劃」等語。
蓋因妥善處理先前經營團隊任內所發生或存在之專案問題,減少公司虧
損或避免對外違約,均為實質經營並捍衛股東權利之一環,召集人等似
就此無法苦民所苦,急民所急。
(四)再查,臨時董事會之召集人雖以現任董事長僅作人事安排為由,意欲解
任之,惟召集人等既已達過半數董事席次,所能提出之議案,卻全數均
為人事議案,除未見該等人事議案究竟與隆銘公司及股東有何實益外,
亦未見召集人等對公司究竟有何具體規劃和想法,需行該等大刀闊斧之
人事清算。
(五)基此,就召集人等召集之臨時董事會,本人尚未見召集人提出實證或具
體說明可佐現任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及稽核主管有何不適任之情
事。因此,本人無法出席此等乍看僅為人事清算,目的不純,動機不明
,且對隆銘公司及股東無具體實益之臨時董事會。
二、臨時董事會之召集人中,均為隆銘公司之前經營團隊,就本人所知,多數有
違背公司治理之情:
(一)召集人林駿宏於擔任隆銘公司獨立董事時,曾以擔任董事長之他公司與
隆銘公司有交易往來,因此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函質疑其獨立性,要求隆
銘公司提出說明,此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可證前情是否屬實。
(二)隆銘公司稽核主管林君豪及稽核顧問蘇聖傑(前任稽核主管)於111年9月
2日有向本人為內部稽核缺失事項為專案報告,並將涉案文件交付於本
人。經稽核同仁初估前經營團隊所涉之可能舞弊案件及涉有內控缺失之
金額,高達3億3426萬4343元,而被列為高度涉案人或利害關係人者,
多數為本次臨時董事會之召集人。本人核對該些弊案之涉案相關文件後
,依自身法律專業之初步認定,涉案人之行為態樣似與證券交易法之財
報不實、重大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特別背信及操縱股價等重大金融
犯罪相符。
(三)基此,本人不得不謹慎思考,召集人等人未提出任何具體理由,意欲解
任現任稽核主管,其背後無法言明之原因是否與稽核主管所提交之內部
稽核報告涉及公司前經營團隊舞弊有關?再者,召集人等人意欲解任董
事長、經理人、稽核主管及會計主管,卻未提出任何具體實證說明不適
任之處,本人立基於舞弊案件之證據保全思忖,不得不謹慎評估召集人
等人大幅度更換高階主管之行為,是否有意圖湮滅舞弊案件重要證據之
可能?
三、綜上,因臨時董事會之召集原因及目的不明,是否對公司本身、股東及員工
有所助益亦為不明,已如前述。
而本人要調查隆銘公司舞弊案件,又召集人之多數倘涉有舞弊案件,本人就
證據保全之謹慎考量,決定不會出席此次臨時董事會召集人所召集之臨時董
事會,特此陳明。
四、末論,為落實股東權益之守護及捍衛公司利益,本人就可能之隆銘公司舞弊
案件定會徹底詳查後交由主管機關或司法機構,落實獨立董事於公司治理應
有角色。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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